【案例】
2022年12月,A县市监部门在苏某经营的杂货店内查获无证经营卷烟15条。市监部门依法对苏某进行处罚后,告知其如果想经营卷烟,应当及时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。此后,苏某在未办理许可证的情况下,仍在经营卷烟,并于2023年10月再次因无证经营卷烟遭到处罚。
苏某在执行完处罚后,多方打听,做足了功课,确认自己的店铺不在学校、幼儿园周边,与周边零售店之间的距离也符合有关规定,于是向A县烟草专卖局提交了办证材料,却被告知不予发放许可证。
苏某不解:为何自己的店铺不予发放许可证?
【分析】
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:(一)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;(二)中、小学校周围;(三)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;(四)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,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,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;(五)因申请人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,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;(六)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,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,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;(七)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。
本案例中,苏某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,在2022年12月被处罚后,又在2023年10月再次受到处罚,在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,符合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五条第(六)项规定的情形,因此在三年内,A县烟草专卖局对苏某的店铺不予发放许可证。
作者单位:广西平南县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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